2016年中国银行校园招聘法律考试题目

  2016年中国银行校园招聘考试预计将于今年10月进行网申报名,11月份进行机考。下面是2016年中国银行校园招聘法律考试题目,欢迎阅读·。

  选择题

  1、( )属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A.立案

  B.调查取证

  C.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D.制作申辩笔录

  2、行政立法的主体是( )。

  A.国家机关

  B.国家权力机关

  C.国家行政机关

  D.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3、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 )

  A.法院地法

  B.原告住所地法

  C.被告住所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4、下列行为中,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的有( )。

  A.国家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并没收毒害青少年的淫秽光盘

  B.某营业性歌舞厅向未成年人优惠开放

  C.某父母因购买"六合彩"负债累累,强迫其就读初二的孩子辍学、外出打工

  D.某同学违反课堂纪律,其任课老师把他赶出教室

  5、李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李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李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案范围。四个选项中A、B、D都是适用正常的行政程序,而只有C,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是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简易程序。

  2、【答案】C。

  解析:行政立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立法,一般立法指的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立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在职权范围之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单行条例等。行政立法的主体应该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

  3、【答案】D。

  解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例如有关涉外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应该依据合同的准据法确定。

  4、【答案】A。

  解析:BCD三个选项都是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5、【答案】D。

  解析:李某本来有代理权限,相对人在不知其被开除的情况下, "空白合同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限。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分析:

  1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2、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2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2003年1月15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

  问题:

  (1)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甲于2002年12月30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乙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甲所欠的钱?

  参考答案解析:

  1、(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2、(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民事权利一般在2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甲于1999年10月向乙借钱,直到2002年12月30日乙才第一次向甲要钱,时间已过了3年,甲债务的诉讼时效2年早已届满,如果当时甲表示不愿还钱,则乙将无法通过诉讼要回借款。  (2)《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是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还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题中,甲在2002年12月30日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还清”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根据上述分析,乙要求法院判决甲还钱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已重新作出承诺。而不是时效没有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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